湖南人文科技學院
關于印發《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的
通 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湖南人文科技學院
2019年9月23日
湖南人文科技學院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以及《關于嚴厲查處高等學校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的通知》(教督廳函〔2018〕6號)等文件精神,學校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學位(畢業)論文的規范管理,防范和懲治學位(畢業)論文作假行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攻讀我校學位(指碩士、學士學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寫的以學校為著作權人單位的學位(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專業分類成立相應專家組(以下簡稱學校專家組),代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存在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嫌疑的論文進行最終結果認定、復議。
第五條 各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認定工作的調查并給出初步結論。
第六條 研究生教育教學部負責受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教務處負責受理本科生畢業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助各級機構及學校專家組開展工作,協調工作關系。
第九條 各學院負有對本單位指導教師、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行為規范的教育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應及時發現并加以制止。
第十一條 學校各相關管理部門(監察處、人事處、研究生教育教學部、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等)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執行機構。
第四章 調查和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通過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檢測系統、專家評審、論文答辯會、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認為該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嫌疑,啟動相應調查與認定程序:
(一)在論文評審階段,評審專家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二)在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三)采用計算機輔助檢測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不符合《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使用管理辦法(暫行)》要求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他人實名舉報存在作假行為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五)其他方式發現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流程:
(一)凡被初步認為具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嫌疑時,由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立即組織3-5名作風正派、學術聲望較高的同行專家開展調查并給出初步結論。
(二)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和初步結論及證據材料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交由學校專家組進行復議和最終結果認定。
(三)學校專家組完成復議和最終認定工作后,將認定結果返回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議審核通過后,學位辦將認定結果轉交相關部門依據本細則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四)經調查認為舉報內容不構成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可結束調查。調查發現舉報行為是惡意誣告,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和校規追究舉報人責任。
(五)相關部門在做出處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無異議的,作出正式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于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學術委員會提出復查申請和相應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當事人下落不明致無法聯系的,由相關部門發布公告,經過三十日仍無法聯系上的,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六)接到當事人提出復查申請后,相關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應按照上述程序組織進行重新審查并將復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相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復查結論無異議的,由相關部門按程序作出正式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按《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向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當事人如對學校最終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辦法》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各級調查與認定機構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謹的原則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與認定,必要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前來回答相關質詢問題。當事人拒絕參加質詢或拒絕回答質詢問題的,各級調查機構可以根據相關材料和證據直接認定;當事人下落不明致無法聯系的,由負責調查與認定的機構發布公告,經過三十日仍無法聯系上的,可以根據相關材料和證據直接認定。
第十六條 在調查認定時,被調查學生的導師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予以回避。
第十七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過程應嚴格保密,以保證舉報人、被舉報人及相關人員的名譽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視情節除給予推遲答辯半年、一年,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處理外;同時給予紀律處分。屬于在讀學生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在職人員的,紀律處分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已經獲得學位的,視情節可以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的處理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通過后,處理決定將向社會公布,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我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將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等處分。
第十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將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視其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直至開除等處分。若為研究生導師的,可同時暫停其研究生導師資格一至兩年,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
第二十條 各學院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審查情況將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對于因管理不善、審查不嚴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影響惡劣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對該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給予該院負責人相應處分。
第二十一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處理結果上報備案。
經核實并確認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在按法定程序處理結束30天內,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同時通過教育部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建立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臺”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學士學位論文的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涉及碩士學位論文的由研究教育教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